函轉: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參加訓練及檢定人員之權益

說 明:
一、查近期各受認可之山域嚮導訓練機構有部分檢定、複訓班及實習團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,依「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持有本署核發之山域嚮導證書、通過學、術科檢定或通過48小時專業技能訓練者,於本辦法規定時效內不及完成複訓課程、檢定或實習,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,前述三種情形,展延效期如下:
(一)持有本署山域嚮導證書之山域嚮導,證書效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到期者,其證書效期自到期日起展延1年。
(二)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,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通過山域嚮導學、術科檢定之人員,實習期程展延於術科通過後2年內完成,且成績及格者,發給山域嚮導證書。
  (三)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,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內,累積48小時專業技能訓練,並取得訓練機構證明文件者,至遲得於開始訓練日起3年內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。
二、前揭各人員所需完成之複訓、實習或訓練時數及檢定等事宜,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儘速完成,如未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者,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,其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失效。
三、檢送本次公告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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